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七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七九號
- 原告
- 甲○○○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宗
- 送達代收人
- 廖修松
- 訴訟代理人
- 蔡喜康
- 被告
- 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維珍
- 被告
- 三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華
右當事人間修繕完成公共工程之缺失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使其達於可得特定之程度,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有限公司負責興建原告社區之房屋,交屋後有地下室牆壁滲水等問題,求為判決被告應負修繕責任。惟原告提出之訴狀,其訴之聲明:「被告應依建築法規於保固期一年內,將各項公共工程之缺失修繕完成」,核其主張,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作為義務之給付,惟就聲明尚未達於足以特定給付內容之程度,且原告經本院當庭闡明後,雖補陳:「係指本社區地下停車場滲水修繕工程」而言,惟仍未敘明修繕、內容、施工方法等具體內容,致本院難以依上開聲明審酌其訴有無理由,爰裁定命原告依法補正其訴之聲明之記載。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