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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七九號

修繕完成公共工程之缺失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七九號

原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仁宗
訴訟代理人
蔡喜康
被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珍
被告
三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華

右當事人間修繕完成公共工程之缺失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合於民事訴訴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訴之聲明之記載。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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