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八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燁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折合銀元肆萬貳仟參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銀元陸佰參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