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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О一號

賠償旅遊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О一號

原告
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旅遊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陳述要旨:

㈠原告主張:原告委託被告辦理員工年度旅遊之日本行程,原定出國日期為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六日,雙方約定被告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通知原告,「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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