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三號
- 原告
- 甲○○即東高鐵
- 送達代收人
- 鄧雲奎律師
- 被告
- 管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李秋瑩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及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後,以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陸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十六萬零六百八十五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