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七七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七七號

原告
翔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巨椿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巨椿企業有限公司、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巨椿企業有限公司、乙○○連帶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巨椿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乙○○背書,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付款人係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