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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九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九七號

原告
祥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嘉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餘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四萬四千八百四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份起,陸續向原告訂購辦公椅數批,原告均已依約交付貨品予被告,惟被告迄今仍積欠原告貨款共計十四萬四千八百四十三元,迭經催討,被告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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