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一四二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
純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
複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六五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