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一四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一四二號
- 聲請人
- 純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俊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六五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計 算書│├────────┬───────────┬─────────────┤│項目│ 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四千八百八十四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二百七十八元 ││├────────┼───────────┼─────────────┤│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 │送達費用 │├────────┼───────────┼─────────────┤│合計│五千二百三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