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七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七三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正井
- 送達代收人
- 黃振忠
- 被告
- 全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裕郎
- 被告
- 弘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錫銘
- 被告
- 長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政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弘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弘雲工業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