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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許惠瑜

  • 當事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弘雲工業有限公司長麗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七三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送達代收人 黃振忠 被   告 全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郎 被   告 弘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銘 被   告 長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弘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弘雲工業 有限公司」。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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