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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四О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四О號

聲請人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雄
代理人
李蕙蓉
相對人
貿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滄鋌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五二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林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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