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 百泰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菖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 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遭被告詐欺、背信等致其所有不動產遭拍賣,而起訴請求 返還本票(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0四三號),並聲請停止執行云云,惟經本院調 閱本院九十年度執二字第一九九八號清償債務民事執行卷宗查核結果,該執行事 件已經發債權憑證而終結,且聲請人提起之上開返還本票事件,亦因逾期未據繳 納裁判費,而經本院駁回其訴在案,此有本院九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