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調字第七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調字第七七號
- 聲請人
- 精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火爐
- 相對人
-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零三條但書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標的之金額未逾新台幣三十萬元,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惟其業於九十年月日經合法通知,竟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年 月日之調解期日到場,足認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