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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再簡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顏世傑

  • 當事人
    甲○○與再審被告天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再簡字第二號 再 審 原 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天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貳佰伍拾元,折合銀元捌萬壹 仟零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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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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