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勞簡字第六六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勞簡字第六六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百得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一萬零八百三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宣告。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
①按「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