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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勞簡字第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百得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勞簡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百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一萬零八百三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宣告。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 ①按「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 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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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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