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一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一二號
- 原告
- 全國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亞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坐落臺中市○區○○路一段三○二號全國商業大樓集合住宅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被告則為該集合住宅十一樓之一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臺中市○區○○○段○七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