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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一二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
全國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亞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坐落臺中市○區○○路一段三○二號全國商業大樓集合住宅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被告則為該集合住宅十一樓之一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臺中市○區○○○段○七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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