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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一О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陳秋月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安固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廷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一О四號 原   告 安固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廷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壹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其裂縫注射工程之工程款計新台幣(下同)六萬七千四百 一十元。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本於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報價單、請款單、簽收單及工程承攬契約書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六 萬七千四百一十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 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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