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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一О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一О四號

原告
安固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廷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壹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其裂縫注射工程之工程款計新台幣(下同)六萬七千四百一十元。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本於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報價單、請款單、簽收單及工程承攬契約書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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