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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
喬維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振興分社,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十萬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五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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