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五五號
- 原告
- 依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辦理解散登記,迄未陳報清算完結)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玖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辦理解散登記,並選任甲○○為清算人,被告公司迄未陳報清算完結等情,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函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解散登記申請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以及本院院內查詢表等件在卷足憑。據此,被告公司法人格仍然存續,而其法定代理人為甲○○,應堪認定。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委託原告印製清潔劑標籤,迄民國九十年十月以前尚積欠新台幣(下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