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一六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一六九號
- 原告
-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爭執事項: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十七時三十分許,駕駛車號GZ─八0八九號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街二七三號前,因未注意車後狀況,倒車撞及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宥辰有限公司所有車號CK─三五一一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輛受損,被告應負肇事責任。該受損車經送估修,工資為九千一百五十元,原告已賠付,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六條及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之規定,訴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九千一百五十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其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十七時三十分許,駕駛車號GZ─八0八九號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街二七三號前,因未注意車後狀況,倒車撞及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宥辰有限公司所有車號CK─三五一一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輛受損。該受損車經送估修,工資為九千一百五十元,原告已賠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保險人汽車行車執照、統一發票、估價單、汽車保險賠款滿意書、照片及汽車出險警方案情形調查報告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而依該報告表所示,載有:「乙車(被告所駕駛之車輛)由275巷倒車,不慎撞及甲車(原告所承保車輛)」即知原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