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二四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二四八號
- 原告
- 健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張國勝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檢附被告甲○○現住所戶籍謄本,逾期駁回,並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