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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四九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四九號

原告
丁○○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泓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零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坐落臺中市○○路○段二五六巷六號「丁○○辦公大樓」社區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三項及住戶規約之規定,被告自應繳納管理費。惟被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有八個月,合計管理費新臺幣(下同)貳萬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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