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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四三五號

給付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四三五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達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與原告簽訂升降機買賣暨安裝合約書,原告已依約履行完畢,惟被告迄今尚有工程款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元尚未支付,迭經催討,均未清償,爰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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