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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顏世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一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被告
江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被告江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施工安裝),向原告租用國內數據電路專線號碼「43D86126號」使用。詎被告自八十七年十月起至八十八年二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台幣六萬一千九百六十元未予繳納,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國民身分證、國內數據電路租用申請書、欠費催繳通知單、欠款明細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租用國內數據電路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裁判費621元+送達郵費350元=971元)。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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