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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一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被告
江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被告江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施工安裝),向原告租用國內數據電路專線號碼「43D86126號」使用。詎被告自八十七年十月起至八十八年二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台幣六萬一千九百六十元未予繳納,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國民身分證、國內數據電路租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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