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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四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四六號

原告
可喜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甲○○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八紙,面額計新台幣(下同)八萬元,詎屆期提示不獲支付,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八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八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年月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本票號碼│
│          │(新台幣)│(即提示日)│        │
├─────┼─────┼──────┼────┤
│88、02、05│一萬元    │88、04、30  │221126  │
├─────┼─────┼──────┼────┤
│88、02、05│一萬元    │88、05、30  │221127  │
├─────┼─────┼──────┼────┤
│88、02、05│一萬元    │88、06、30  │221128  │
├─────┼─────┼──────┼────┤
│88、02、05│一萬元    │88、07、30  │221129  │
├─────┼─────┼──────┼────┤
│88、02、05│一萬元    │88、08、30  │221130  │
├─────┼─────┼──────┼────┤
│88、02、05│一萬元    │88、09、30  │221131  │
├─────┼─────┼──────┼────┤
│88、02、05│一萬元    │88、10、30  │221132  │
├─────┼─────┼──────┼────┤
│88、02、05│一萬元    │88、11、30  │2211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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