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ОО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ОО號
- 原告
- 飛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萬元,應繳裁判費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叁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