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一О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一О七號
- 聲請人
- 建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尹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裁定,
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理人廖瑞鍠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合先敘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