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一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一四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相對人
- 元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先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肆拾玖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0四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全部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