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一八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一八八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 代理人
- 陳宗惠
- 相對人
- 台灣鎧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榮煇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四五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國九十一年中 華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 十五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計 算書│├────────┬───────────┬─────────────┤│項目│ 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二萬零三百五十八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二百二十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