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二號
- 原告
- 甲○○即千億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王傳賢 律師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號NO-○六二五號自用小貨車變更為以被告為登記名義人之登記手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將其個人所有車號NO-○六二五號自用小貨車,借用原告名義登記為該車輛之所有權人,惟實際上該車本即為被告所購買,且仍為被告所有並為管理使用,原告前已以存證信函向被告表示終止名義借貸關係,並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回復原狀協同向監理機關辦理上開車輛過戶於被告名義之手續,並以起訴狀之送達再次通知被告終止名義借貸關係,依法辦理過戶更名登記,為此提起本訴。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