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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二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二二號

原告
乙○○
被告
實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實憶實業有限公司簽發、付款人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如附表所示支票三紙,面額共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詎屆期提示竟均遭退票,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被告自認簽發系爭支票,惟以系爭支票係交予訴外人邱岦宏購買紙杯,但訴外人邱岦宏並未交付貨品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並經被告自認簽發系爭支票,堪信系爭支票為真正。被告雖以系爭支票係交付訴外人邱岦宏購買貨品,訴外人邱岦宏未交付貨品為辯。按票據債務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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