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二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二六號
- 原告
- 天魁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主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台中市○○區○○路二五號房屋壹棟遷讓交還原告。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遷讓交還第一項房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拾分之柒,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並請求被告主力企業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