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三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三О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亞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為台中商業銀行健行分行,面額共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如附表所示支票二紙,詎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