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九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九七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畫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誠泰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票號為A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二千一百四十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