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六八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六八五號
- 原告
-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悅鑫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八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悅鑫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悅鑫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邀同另被告三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九十二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