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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一一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一一號

原告
寶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漢鋼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佣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甲○○為被告公司之業務總經理,其代理被告公司與原告訂立仲介合約書,由原告仲介客戶鄭淵彬向被告購買食品機械,被告須給付成交總價百分之十五之傭金予原告。嗣被告已依約仲介訴外人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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