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六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六九號
- 原告
- 億誠自動化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瑞堯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譜諺 律師
- 被告
- 甲○○○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貳紙支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被告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三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確認如附表所示二紙支票之債權不存在,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