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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六九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六九號

原告
億誠自動化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被告
甲○○○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貳紙支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被告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三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確認如附表所示二紙支票之債權不存在,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曹 宗 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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