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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О四五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О四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劉 逸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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