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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三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許冰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三九號

原告
萬代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姝勻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許冰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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