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九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九九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庭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庭威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