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О二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О二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即清算
- 被告
-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陸萬叁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經由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付款人分別為安泰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第七商業銀行豐原分行,面額共計新台幣六十六萬三千一百五十六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屢經催討無效,迄今仍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六紙為證,而被告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公司非因破產或合併而解散者,應行清算,於清算期間,如對公司有所訴訟,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五條,司法院七十五年七月十日(七五)廳民一字第一四0五號函示參照)。本件被告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核准解散,而被告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十月七日股東臨時會時選任丁○○為清算人,此有原告提出之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說明,被告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仍應以丁○○為法定代理人,附予敘明。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與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分別為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背書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柏美食│英品食│年5月9│年5月9│新台幣六萬一千九│安泰商業銀│0000000 │AM0000000 │ │ │品股份│品股份│日 │日 │百元。 │行豐原分行│ │ │ │ │有限公│有限公│ │ │ │ │ │ │ │ │司 │司 │ │ │ │ │ │ │ ├──┼───┼───┼─────┼─────┼────────┼─────┼────┼─────┤ │ 2 │柏美食│英品食│年6月│年6月│新台幣五萬八千四│第七商業銀│140-9 │SAC0000000│ │ │品股份│品股份│日 │日 │百十三元。 │行豐原分行│ │ │ │ │有限公│有限公│ │ │ │ │ │ │ │ │司 │司 │ │ │ │ │ │ │ ├──┼───┼───┼─────┼─────┼────────┼─────┼────┼─────┤ │ 3 │柏美食│英品食│年6月│年6月│新台幣六萬三千零│第七商業銀│140-9 │SAC0000000│ │ │品股份│品股份│日 │日 │一元。 │行豐原分行│ │ │ │ │有限公│有限公│ │ │ │ │ │ │ │ │司 │司 │ │ │ │ │ │ │ ├──┼───┼───┼─────┼─────┼────────┼─────┼────┼─────┤ │ 4 │柏美食│英品食│年6月│年6月│新台幣十五萬五千│第七商業銀│140-9 │SAC0000000│ │ │品股份│品股份│日 │日 │四百五十二元。 │行豐原分行│ │ │ │ │有限公│有限公│ │ │ │ │ │ │ │ │司 │司 │ │ │ │ │ │ │ ├──┼───┼───┼─────┼─────┼────────┼─────┼────┼─────┤ │ 5 │柏美食│英品食│年7月│年7月│新台幣十八萬九千│第七商業銀│140-9 │SAC0000000│ │ │品股份│品股份│日 │日 │四百十七元。 │行豐原分行│ │ │ │ │有限公│有限公│ │ │ │ │ │ │ │ │司 │司 │ │ │ │ │ │ │ ├──┼───┼───┼─────┼─────┼────────┼─────┼────┼─────┤ │ 6 │柏美食│英品食│年6月4│年6月4│新台幣十三萬四千│安泰商業銀│0000000 │AM0000000 │ │ │品股份│品股份│日 │日 │九百七十三元。 │行豐原分行│ │ │ │ │有限公│有限公│ │ │ │ │ │ │ │ │司 │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