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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六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六四號

原告
俊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肆仟陸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肆仟伍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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