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三О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顏世傑
- 法定代理人丙○○、戊○、乙○○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聯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三О三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聯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 被 告 甲○○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零貳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聯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經由被告甲○○精密科技有 限公司背書,付款人慶豐商業銀行台中分局,面額共計新台幣一百九十五萬零二 百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屢經催討 無效,迄今仍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而被告聯 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發票人與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分別為 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九十六條第一項 、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聯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甲○○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核屬 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票人│背書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聯矽科│甲○○│年3月│年3月│新台幣九十七萬一│慶豐商業銀│00000000│CF0000000 │ │ │技股份│精密科│日 │日 │千五百元。 │行台中分局│0 │ │ │ │有限公│技有限│ │ │ │ │ │ │ │ │司 │公司 │ │ │ │ │ │ │ ├──┼───┼───┼─────┼─────┼────────┼─────┼────┼─────┤ │ 2 │聯矽科│甲○○│年3月│年3月│新台幣九十七萬八│慶豐商業銀│00000000│CF0000000 │ │ │技股份│精密科│日 │日 │千七百元。 │行台中分局│0 │ │ │ │有限公│技有限│ │ │ │ │ │ │ │ │司 │公司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