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六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六二號
- 原告
- 合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移由本院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龍門全自動帶鋸機,貨款總計為新台幣(下同)六十三萬元(未含稅),惟被告僅於訂約時給付訂金一十四萬元,並扣除中古機械一十萬,尚餘尾款四十二萬一千五百元。被告又於民國九十年九月間,向原告購買材料架,計一萬零五百元,被告積欠原告貨款計四十三萬二千元。爰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之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開積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