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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顏世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李宛珍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曾少谷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柒佰元,折

合銀元壹拾伍萬伍仟貳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零捌元,折合新

台幣伍仟壹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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