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周金城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宛珍 律師
- 被告
- 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乙○○即曾少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即曾少谷)應將(座落於台中市○○區○○段二八二二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台中市○○區○○里○○路一一一之一號房屋遷讓交還原告,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遷讓交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每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之損害金。
被告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