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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原告
丁○○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 律師
被告
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乙○○即曾少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即曾少谷)應將(座落於台中市○○區○○段二八二二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台中市○○區○○里○○路一一一之一號房屋遷讓交還原告,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遷讓交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每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之損害金。

被告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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