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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甲○○即曾少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零柒佰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零貳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法 官 顏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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