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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甲○○即曾少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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